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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办公积金贷

    信息发布者:yang3836
    2017-06-28 22:15:15   转载

    办公积金贷 开发商收保证金12 来源: 江西日报-新法制报 作者:郭俊 我要评论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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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由于靠近高铁站,生活配套设施也较为齐全,宜春高安市瑞阳新区内的两处住宅小区对购房者颇具吸引力。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,房企“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必须交纳贷款金额的10%作为保证金”的要求,却如一盆凉水浇到了购房者头上。

    购房者发现,这笔保证金本该由房企交纳,与购房者无关。

    对此,房企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让其交纳的保证金太高,无奈才选择让购房者交纳。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虽认为此举不对,但之前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存在漏洞。目前,当地房管部门已停办涉事房企所有手续,房企承诺不再向购房者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,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已与房企协商重新补充完善协议。 

    ○购房者

    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被要求交10%保证金

    6月1日,宜春高安市大雨,瑞阳新区八角亭路旁的豪庭风情住宅小区正在紧张建设中,10栋住宅楼已拔地而起。

    李明(化名)指着其中一栋高楼凝视良久,“心里难受啊”。

    2015年6月,李明以3980元/㎡的价格在豪庭风情认购了一套面积为152㎡的房屋,并签订了认购协议书、交纳了10万元认购款。“早认购价格更便宜。”

    今年5月13日,在被告知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下来后,李明前往小区售楼部又交纳了6万元的首付款。“首付一共是16万元,之前的10万元认购款自动转为了首付款,对方同意剩余43万元购房款我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。”

    5月26日,房地产开发商给李明打来一个电话,“让我去签购房合同,但还要我交纳贷款金额的10%作为保证金”。

    由于很想买已认购的房屋,李明就先签署了购房合同,但是并未交纳保证金。之后他想起,购房合同中的一份补充协议载明,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时,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,逾期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,视为买受人放弃所购商品房的购买权,并按首付款的30%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违约金。

    着急的李明在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后得知,原来这笔保证金本应由开发商交纳,与购房者无关。

    新法制报记者经走访了解到,在瑞阳新区内的豪庭风情住宅小区和瑞阳风情住宅小区有近300户业主遭遇了这一情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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